段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简摘自法院判决,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就姓名、日期等信息予以保密)
被告人:段某(信息略)。于*年*月*日取保候审。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段某自*年7月至*年3月期间,在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在北京市*址租用办公地点,以某高新产业科技公司(段某任法定代表人)的名义,捏造多个新能源项目筹建、股权投资、矿业投资等事实,以集资方式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4.35亿元,返息8000万元,造成投资人实际损失3.55亿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扰乱金融秩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提出的适用法律意见正确,应予以采纳。辩护人认为其未将资金用于个人家庭消费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且悔罪表现明显等辩护意见客观,予以采纳。被告人段某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段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