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成新星油田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宫俊林一审刑事裁定书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自诉人滑县焦虎乡意合家电卖场,住所地滑县焦虎乡焦虎北西村。系个体工商户,个人经营,经营者邓某,男,1970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滑县焦虎乡姚寨村。
被告人中成新星油田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常怀路155号院。
法定代表人宫俊林,职务:董事长。
被告人宫俊林,男,1964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博士文化,籍贯山西省代县,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经本院决定逮捕,滑县公安局于2018年6月20日作出逮捕证,2018年6月21日21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西山派出所民警抓获,临时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2018年6月26被滑县公安局带回执行逮捕。
辩护人彭鹏,北京市仁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自诉人滑县焦虎乡意合家电卖场以被告人中成新星油田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被告人宫俊林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本院提出自诉,本院于2018年6月20日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按民事判决全部履行完毕,执行案件终结,并额外支付自诉人90000元,征得自诉人的谅解,自诉人滑县焦虎乡意合家电卖场于2018年6月27日自愿撤回自诉。
经审查,自诉人滑县焦虎乡意合家电卖场撤回自诉系其经营者邓某本人真实意思表示。
本院认为,自诉人滑县焦虎乡意合家电卖场自愿申请撤回自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自诉人滑县焦虎乡意合家电卖场撤回自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