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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IMINAL DEFENSE

刑辩事务

赵亚萍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公诉机关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亚萍,女,1969年10月2日出生于黑龙江省五常市,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五常市,现无固定住所;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密云区看守所。

辩护人谢小松,北京市仁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以京密检公诉刑诉[2020]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亚萍犯盗窃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王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亚萍及其辩护人谢小松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亚萍同他人(另案处理)于2019年11月15日12时许,在北京市密云区华润万象汇购物中心H&M服装店内,先后四次窃得该店服装共计16件。经认定,被盗服装进货价格总计人民币4068元。现部分赃物已发还。

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关证据,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对被告人赵亚萍处罚。

被告人赵亚萍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表示认罪,无辩护意见。

被告人赵亚萍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赵亚萍系初犯,认罪,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赵亚萍伙同他人(另案处理)于2019年11月15日中午,先后四次进入北京市密云区华润万象汇购物中心一层H&M服装店(公司名称:海恩斯莫里斯(上海)商业有限公司北京密云分公司)内,利用手提纸袋窃得该店服装共计16件。被告人赵亚萍在第四次从该服装店盗窃4件服装后离店时触发闸口防盗器,店员发觉后将其追回并报警,其于当日被民警传唤。经认定,被告人赵亚萍盗窃的16件服装进货价格总计人民币4068元,其第四次盗窃的4件服装进货价为人民币1122元,已扣押并发还。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在案佐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被告人赵亚萍的供述,证人王某、绳某、任某的证言,辨认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现场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赃物及作案工具照片,中止收据复印件,海恩斯莫里斯(上海)商业有限公司北京密云分公司被偷窃衣物统计表,价格认定结论书,视听资料,户籍材料。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人赵亚萍及其辩护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亚萍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司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亚萍犯盗窃罪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赵亚萍违法所得应依法追缴。鉴于被告人赵亚萍自愿认罪,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赵亚萍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已采纳。据此,根据被告人赵亚萍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亚萍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1月15日起至2020年7月1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

二、继续追缴被告人赵亚萍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千九百四十六元,退赔海恩斯莫里斯(上海)商业有限公司北京密云分公司。

三、在案扣押被告人赵亚萍作案工具纸质手提袋一个,依法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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