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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IMINAL DEFENSE

刑辩事务

赵强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公诉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强,男,汉族,1974年6月8日出生,大专文化,北京优势悠游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北京市石景山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3日被羁押。现羁押在北京市西城区看守所。

辩护人风志,北京市仁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西检刑诉[202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强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通过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强及其辩护人风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赵强于2020年12月23日凌晨3时许,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的灰色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桥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经北京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赵强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39.1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告人赵强到案后如实供述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强无视道路交通管理的法律、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强醉酒驾驶机动车在城市快速路上行驶,且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意见》第二条第二、三项之规定,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赵强被查获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赵强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被告人赵强当庭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被告人赵强的辩护人提出的主要辩护意见是:一、被告人赵强一贯表现良好,无前科,事发前曾叫代驾,由于代驾迟迟未到才取消;二、其公司运营良好,根据国家保护民营企业的有关政策,希望法庭对其从轻处罚,让其早日回归社会继续做贡献;三、其家庭中有父母子女需要照顾;四、其到案后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工作,如实供述、认罪悔罪,希望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上述事实,并有证人张某、曹某的证言,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酒精检测结果单、血液检验报告,照片,手机截图,西城交通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查获录像,户籍信息,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证明材料等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侵犯了社会公共安全和国家交通管理秩序,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强犯危险驾驶罪成立。辩护人提出的对被告人赵强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其他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鉴于被告人赵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强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2月23日至2021年3月22日止;罚金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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