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书友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书友,男,1972年5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为山东省临邑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4月26日被羁押,当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辩护人程赞,北京市仁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公诉刑诉(2018)12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书友犯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7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文娟到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书友及其辩护人程赞、被害人王某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王书友于2018年2月24日23时许,在北京市朝阳区小红门乡某小区x号楼x单元x室,因琐事与被害人王某发生口角,后持酒瓶、盘子等物将王某打伤,致王某“头皮裂伤遗留瘢痕累计长8.0,双侧鼻骨及上颌骨额突骨折”等伤,经鉴定为轻伤二级。被告人王书友后被抓获归案。
审理期间,被告人王书友赔偿了王某经济损失,双方达成和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书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且有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证人陈某、于某、兰某等人的证言、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北京朝阳急诊抢救中心诊断证明书、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书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轻伤二级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了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书友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书友归案后如实供述,当庭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达成和解,本院对其依法从轻处罚。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书友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26日起至2018年8月2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