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豪豪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公诉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豪豪,男,1995年8月18日出生于河北省隆尧县,公民身份证号码×××,汉族,高中文化,系老兵安卫保安公司保安员,住北京西城区。因本案2018年8月23日被羁押,同年9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西城区看守所。
辩护人风志,北京市仁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西检公诉刑诉[2018]9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豪豪犯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雯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豪豪及其辩护人风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8年5月26日7时30分许,被告人王豪豪在北京市西城区宝产胡同北京按摩医院针灸室门口,因琐事与被害人刘某发生口角,被告人王豪豪将刘某从二层台阶处推倒在地,致使被害人刘某左侧股骨粗隆间粉碎性骨折,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2018年8月23日被告人王豪豪被民警抓获。
被告人王豪豪当庭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被告人王豪豪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一、被告人王豪豪系正当防卫。二、被告人王豪豪主观上具有正当防卫的故意,与故意伤害行为的故意有明显不同。故结合被告人一贯表现,悔罪表现等,请法院对被告人王豪豪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上述事实,还有被害人刘某陈述、证人张某、邵某证言、监控录像、伤情照片、北京市西城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诊断证明、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福绥境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豪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的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豪豪犯故意伤害罪成立。被告人王豪豪的辩护人所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所提其他辩护意见,本院均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王豪豪当庭能认罪悔罪,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豪豪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23日起至2020年2月2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