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刑辩事务 > 经典案例

CRIMINAL DEFENSE

刑辩事务

陆锡伍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公诉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陆锡伍,男,1985年1月9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出生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2004年5月14日因犯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3月9日被羁押,同年3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西城区看守所。

辩护人谢小松,北京市仁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西检公诉刑诉[2017]第8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陆锡伍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1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薇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陆锡伍及辩护人谢小松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陆锡伍于2016年9月16日4时许,在本市西城区永安路国味堂粥店门前,因琐事与被害人李某、黄某发生矛盾,后被告人陆锡伍持刀将被害人李某扎伤,致李某腹部开放性外伤,小肠穿通伤,小肠穿孔,将被害人黄某手臂划伤。经法医鉴定为,被害人李某身体所受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2017年3月9日,被告人陆锡伍被民警抓获。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陆锡伍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二级,侵犯了公民人身权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陆锡伍对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予以否认,辩称被害人挑衅在先,其才用刀去划对方,不会给对方造成严重后果。

被告人陆锡伍的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为:被告人陆锡伍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主观恶性小,认罪态度好,被害人存在过错,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16日4时许,被告人陆锡伍在本市西城区永安路国味堂粥店门前,因故与被害人李某、黄某发生矛盾,被告人陆锡伍持刀将被害人李某扎伤,致李某腹部开放性外伤,小肠穿通伤,小肠穿孔,将被害人黄某手臂划伤。经法医鉴定为,被害人李某身体所受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2017年3月9日,被告人陆锡伍被民警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举证、质证,已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李某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6年9月16日3时许,其和黄某、王某从西城区虎坊路莱克斯歌厅出来准备到附近粥店喝粥时,从路北边过来一辆电动自行车,一男子骑车,一男子坐在车后。对方男子喊了几句,其没听懂,黄某跟对方说了几句。然后他们就去了永安路的国味堂粥店了,那两名男子也跟着一起去了。在粥店,黄某跟对方喝了几瓶酒,后其提议回去。其和王某先出去了,黄某和对方其中的一名男子走出来在门口又说了几句话,就朝其和王某过去了。突然对方的那名男子从身后拿出两把刀,右手的刀扎进了其左腹部。其跑到了马路对面,看到对方没有追,又往回走,这名男子当时正往王某那走,看到其后又朝其追来。其跑到前门建国饭店停车场躲在一辆车下面,听到这男子又喊了几句,就离开了。之后王某等人报警并叫了急救车。其被送到医院。其是左侧腹部被扎,左手两处刀伤,其中一处是对方扎完之后,其用手去捂,对方拔刀时划伤的,另一处是挡对方刀时造成的。李某辨认出农某是与用刀扎人的男子一起骑电动自行车戴帽子的男子,被告人陆锡伍系扎人的男子。

2、被害人黄某陈述证实,2016年9月16日凌晨3时许,其和朋友李某、王某从西城区虎坊桥莱克斯歌厅出来准备到国味堂粥店吃宵夜,走到歌厅门口的人行横道时,从北面过来一男子骑辆电动自行车,后面带了一个男的,从前面过去后,李某骂了一句,这两人又掉头回来,问李某骂谁呢?其听对方说的是广西话,就问对方是不是广西人,并说自己是广东的,都是两广人,刚才不好意思自己朋友喝多了,咱们一起吃宵夜。他们就一起到国味堂粥店吃宵夜。吃完饭后,李某拉其要走,其就让对方先结账,到时用微信转给对方。其和李某、王某就出了粥店,对方一个没戴帽子的男子从后面过来,其感觉有东西扎在左小臂上,李某就向前门建国饭店方向跑,对方在后面追,其看见自己的左小臂已经流血了。其往粥店走,碰上对方另一个男的,就问他为什么打人。该人说怪李某说话太冲。其上粥店厨房拿了两把菜刀,出来看见没有人了,就又把菜刀放回原位,其就打车回家了。

3、证人王某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6年9月15日晚,其和李某、黄某、其叔叔一起从虎坊桥工人俱乐部莱克斯歌厅出来,在路上碰到一戴帽子的男子骑着电动自行车,后面还带着一个男子,朝李某和黄某就骂,黄某也骂他们,他们说的都是广东话,骂的什么不清楚。其过去劝,劝开之后,黄某一直和那两个男的说着什么。后来黄某和那两个男的就去了永安路西口的国味堂粥店,其和李某也跟着到了粥店。他们一起吃饭,4时许,其和李某、黄某先出了粥店准备回家,没戴帽子的男子跟着出来,戴帽子的男子在后面结帐,没戴帽子的男子从粥店出来后左右手各拿一把刀,先用左手的尖刀朝李某左侧肋部捅了一刀,紧接着用右手的刀从上向下朝黄某左胳膊砍,黄某捂着左胳膊,李某捂着左侧肋部朝前门建国饭店方向跑,戴帽子的男子去追李某。其回粥店让老板报警,出来看见追李某的戴帽子的男子从前门建国饭店停车场入口往粥店走,后来戴帽子的男子骑着电动车带着没戴帽子的男子顺着虎坊路大街东侧马路向南走了。其到建国饭店停车场找李某,发现李某躺在地上,肋部已经流血。后民警就到了。王某辨认出农某是与持刀扎人男子在一起的戴帽子的男子。

4、证人农某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6年阴历八月十五晚上,其和陆锡伍去西城区一个歌厅唱歌,次日凌晨1时许从歌厅出来。他们推着其电瓶车步行走在路上,陆锡伍大声喊叫发泄,路上有几个人就冲他们喊“叫唤什么”。这几个人中有广东人,听出他们是广西口音,这个广东人就和他们聊天,约他们一起去吃饭、喝酒。他们就和对方一起去了一个饭馆,吃饭时互加为微信好友。大约3时许,大家喝完酒,对方都说没钱,其用微信支付方式结了帐。他们从饭馆出来,陆锡伍和对方的东北人、广东人在不远处的地方小便,后就听见陆锡伍在大声叫骂,其看见陆锡伍左右手各向对方男子挥了一下。那个东北人开始逃跑,陆锡伍在后面追,那个广东人跑回了饭馆。其怕陆锡伍吃亏,就骑上电动车去追陆锡伍,接上陆锡伍后,带着他回家了。到家后,其看见陆锡伍从皮带上抽出两把刀,就问怎么回事,陆锡伍说对方让他们结账,明显是欺负人,他觉得不爽就用这两把刀分别扎了那个东北人和广东人。陆锡伍使用的刀是黑色刀柄,长约20厘米,刀刃长约35厘米,当时合在一起。其不清楚陆锡伍的刀从哪来的,但吃饭时,陆锡伍说要上厕所,骑着电动车出去大概10分钟才回来,其觉得刀可能是那时候返回住处拿的。农某辨认出陆锡伍,以及李某、黄某是被陆锡伍砍伤的人,王某是和李某、黄某在一起的人。

5、证人周某证言证实,其是国味堂粥店的员工,2016年9月16日2时50分许,有5名男子来粥店吃饭。大概3时40分许,其中三个人先离开店里,3时47分许,留下的两人中戴鸭舌帽的男子来结账,穿花衬衫的男子出门离开了。3时51分许,先离开的三名男子有两人回到店里,其中一穿黑色衣服的男子说有人捅人了,让赶紧报警,并要拿个棍子。其说饭店里没有棍子,并打电话报了警,另一穿紫色衣服的男子跑到后厨拿了两把菜刀出门了,后又拿着刀回来。穿黑衣服的男子让其出去看受伤的人,其就跟着这名男子到了前门建国饭店停车场,在两车中间看见一人躺在地上,手捂着左肋部,身上有血。其说警察快来了,就回到店里。后民警赶到了现场。此事发生之后,饭店没有发现丢失刀具。

6、微信支付凭证照片证实,2016年9月16日3时44分许,农某用微信支付国味堂餐费的情况。

7、现场录像在案对上述事实予以佐证。

8、医院的诊断证明书及病历证实,李某当天被诊断为开放性腹部外伤,腹壁外伤,小肠穿通伤,小肠穿孔,小肠系膜破损,大网膜穿通伤,腹腔出血,急性弥漫性腹膜炎,以及之后治疗的情况。

9、北京市西城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李某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

10、受案登记表证实,被害人李某案发当天报警,公安机关立案的情况。

11、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及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刑侦支队现案队出具的证明材料证实,2017年3月9日,被告人陆锡伍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天等镇朝阳路游戏厅门前被抓获归案。

12、被告人陆锡伍的户籍证明材料及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陆锡伍的年龄、户籍地等基本身份情况以及曾因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的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锡伍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二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惩处。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陆锡伍犯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陆锡伍关于被害人先动手挑衅以及其辩护人关于被害人有过错的辩护意见,缺乏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陆锡伍关于其只是用刀划,不会给对方造成严重后果的辩解,经查,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医院诊断证明以及法医鉴定书证实,被害人李某被被告人陆锡伍持刀扎伤倒地,被送医院紧急抢救,医生诊断为腹部、左手刀刺伤,其中腹部的刀伤深达内脏,导致小肠穿通,法医鉴定被害人李某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被告人陆锡伍的上述辩解与法庭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陆锡伍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陆锡伍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主观恶性小,认罪态度好的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陆锡伍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9日起至2022年3月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版权所有@ 北京市仁杰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