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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IMINAL DEFENSE

刑辩事务

侯贺松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公诉机关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侯贺松,男,1987年6月15日出生,河南省上蔡县人,汉族,中专文化,务工,捕前住北京市丰台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上蔡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2019年6月27日被固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固安县看守所。

辩护人席东明,北京市仁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检察院以固检公诉刑诉[2019]2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侯贺松犯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固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培根、李士永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侯贺松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5月30日15时30分许,在固安县盐业小区北楼2单元502室,被告人侯贺松因琐事将朱某真打伤。经廊坊爱德堡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朱某真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告人侯贺松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的被害人朱某真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与被害人达成了和解协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侯贺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轻伤二级,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出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九个月,符合条件可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害人朱某真陈述,证人齐某、何某、崔某1证言,被告人侯贺松供述,鉴定意见书,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谅解书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侯贺松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适用,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贺松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侯贺松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又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对其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侯贺松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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