才双妨害公务罪一案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公诉机关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才×,男,1982年10月4日出生。2009年10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6年5月8日被羁押;现羁押在北京市密云区看守所。
辩护人张广来,北京市仁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以京密检公诉刑诉[2016]1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才×犯妨害公务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才×于2016年5月8日16时30分许,在北京市密云区×KTV与歌厅工作人员发生冲突,歌厅工作人员报警。民警出警处置过程中,才×拒不配合民警工作,辱骂民警,并将民警王×推倒。经鉴定,王×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才×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建议判处被告人才×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告人才×及其辩护人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才×犯妨害公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才×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6年5月8日至2016年11月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