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杰等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公诉机关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鹏,男,1997年1月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密云区。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21年3月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密云区看守所。
辩护人谢小松,北京市仁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赵杰,男,1989年7月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密云区。2013年6月因吸毒被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21年3月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密云区看守所。
公诉机关以京密检刑诉〔2021〕1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鹏、赵杰犯赌博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鹏、赵杰分别于2021年3月2日、3月3日,在北京市密云区x镇x村x街x号,以营利为目的,先后两次聚集王某、韩某、于某、高某、张某(均已行政处罚)等人以玩“八叉”的方式进行赌博。其中,3月2日抽头渔利人民币9800元,3月3日现场查获赌资人民币1109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鹏、赵杰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鹏、赵杰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赵杰、张鹏及其辩护人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被告人赵杰、张鹏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鹏、赵杰犯赌博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鹏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2021年3月3日起至2021年11月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1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赵杰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2021年3月3日起至2021年11月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1个月内缴纳)。
三、随案移送的被告人张鹏、赵杰违法所得及赌资人民币三万九千一百元及作案工具点钞机一台、纸箱一个、纸牌十三盒四十八张,均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