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飞飞与朱钰鑫等重婚一审刑事裁定书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自诉人张飞飞,女,1982年9月1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北京市密云区。
被告人王博,男,1983年3月2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密云区,现住北京市密云区。
辩护人张广来,北京市仁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朱钰鑫,女,1988年4月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密云区,现租住北京市密云区。
辩护人王俊宝,北京君宪律师事务所律师。
自诉人张飞飞以被告人王博、朱钰鑫犯重婚罪,于2021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控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自诉人张飞飞指控被告人王博、朱钰鑫犯重婚罪缺乏罪证,且提不出补充证据,经本院劝说撤回自诉无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自诉人张飞飞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