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新宇等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公诉机关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祝荣玲,女,1968年11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密云区。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21年2月22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因患有严重疾病,同年2月23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孙新宇,男,1995年7月2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汉族,大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密云区。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21年2月22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密云区看守所。
辩护人张广来,北京市仁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以京密检刑诉〔2021〕1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祝荣玲、孙新宇犯赌博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2月7日至2月22日间,被告人祝荣玲在北京市密云区x镇x村x区x号内,组织孙某、张某、祝某等人通过推牌九、玩纸牌的形式进行赌博,被告人孙新宇负责在村外望风。经查,被告人祝荣玲累计抽头获利15000元。2021年2月22日被民警查获,现场扣押被告人祝荣玲赌资及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209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祝荣玲、孙新宇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祝荣玲有期徒刑八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孙新宇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祝荣玲、孙新宇及其辩护人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被告人祝荣玲、孙新宇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祝荣玲、孙新宇犯赌博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祝荣玲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孙新宇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2021年2月22日起至2021年8月21日止;罚金已缴纳)。
三、已追缴被告人祝荣玲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五千元,随案移送的被告人祝荣玲违法所得及赌资人民币二万零九百元,作案工具纸牌二十八盒,均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