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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IMINAL DEFENSE

刑辩事务

陆伟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公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

被告人陆伟,男,1980年4月30日出生;因涉嫌犯集资诈骗罪于2017年5月26日被羁押,同年6月30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程赞,北京市仁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以京三分检经检刑诉[201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陆伟犯诈骗罪一案,于2018年3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指派检察员那娜、检察官助理赵洪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徐某1的诉讼代理人李君升、被害人李某1的诉讼代理人刘吉薇,被告人陆伟及其辩护人程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指控,2009年2月至2017年1月,被告人陆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投资二手车、二手房、典当行、会所、机场餐饮等理由,并承诺高额返息,诱骗本案本害人向其投资,后将钱款用于个人挥霍等,共计诈骗杨某1等18名被害人人民币5000余万元。被告人陆伟于2017年5月26日到公安机关投案。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向本院移送了指控被告人陆伟犯诈骗罪的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认为陆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借款理由,骗取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陆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不持异议。

陆伟的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被告人陆伟有自首情节,主观恶性不深,在案扣押的房产可对被害人进行部分退赔,请求对陆伟从轻减轻处罚。

被害人徐某1的诉讼代理人及被害人李某1的诉讼代理人的主要意见:请求对陆伟的前妻李某2转移、隐匿、抵债的财产进行追缴,继续追缴位于大兴区的两套房屋用于退赔。

经审理查明,2009年2月至2017年1月,被告人陆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投资二手车、二手房、典当行、会所、机场餐饮等理由,并承诺高额返息,诱骗本案被害人向其投资,后将钱款用于返还前期本息、个人消费及挥霍等,诈骗杨某1等18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5054.626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被告人陆伟于2017年5月26日到公安机关投案,后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杨某2的陈述证明:其通过杨某3认识陆伟,陆伟说需要资金倒卖二手车、二手房、典当行、机场餐饮等,让其把钱交给陆伟,由陆伟去做上述投资项目,承诺每个月3%的利息,因杨某3和陆伟是初中同学,其从小就认识陆伟,陆伟没有给其看过相关的车、房等信息资料,其和陆伟之间也没有签订书面协议。2017年年初,其联系不到陆伟,大概1月20日左右,陆伟的妻子、父母、孩子都找不到。其通过工商银行尾号为7345的账户转给陆伟10万元,其没有收到任何利息,实际损失是10万元。

2.被害人徐某2的陈述证明:其上初中时通过同学认识了陆伟,其和陆伟交往二十多年。其把钱交给陆伟,陆伟去做二手房抵押贷款、二手车买卖、小额贷款、短期工程借款等保本投资,月息3%至5%不等,陆伟没有给其看过相关投资的信息资料,其和陆伟之间没有书面协议,都是基于信任,其通过工商银行汇款转账的方式给陆伟尾号为×××的工商银行账户转账共计125万元,其收到陆伟给的107.7万元,实际损失17.3万元。陆伟一直是老师,后来辞职开饭馆了,陆伟从2009年开始从事融资放贷这项业务。2017年1月21日,其通过石某得知陆伟跑路了。

3.被害人张某1等人的陈述、报案材料、银行流水对账单、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工作说明、欠条、借条、转账凭条等证据证明:2009年2月至2017年1月间,被告人陆伟以投资二手车、二手房、典当行、会所、机场餐饮等理由,并承诺高额返息,诱骗张某1等18名被害人钱款人民币5000余万元。

4.证人王某1的证言证明:其和陆伟从小就认识,其通过建设银行尾号为×××的银行卡投资给陆伟167万元,截至目前,其收到135.98万元,实际损失是31.02万元。当时陆伟称需要资金倒卖二手车、二手房、典当行,由陆伟拿其的钱去投资理财,月利息3%,其和陆伟之间没有书面协议,后来陆伟就失联了。

5.证人石某的证言证明:陆伟之前是小学老师,大约两年前辞职。其听陆伟说做倒卖二手车、房产、典当等投资,但其没有见过上述实际项目。陆伟让其以及其的亲戚朋友向陆伟投资,其将亲戚朋友的钱集中后转账给陆伟,陆伟承诺长期每月3%的利息,短期的为每天万分之一。其通过本人交通银行尾号为×××的账户转账给陆伟的大约有1000万元,陆伟通过其来返利,其本人向陆伟投资大约200万元,其目前没有损失。其的亲戚朋友大约有500万元的损失,共有七八个人,每个人投资金额不同,其经常陪陆伟一起应酬并给陆伟做司机。其知道陆伟在太阳公元、酒仙桥风景线×座×各有一套房。自2017年1月19日之后,其联系不上陆伟。

6.证人张某2的证言证明:2015年6月之后,其一直做陆伟的司机,其使用自己的奥迪车接送陆伟,陆伟每月给其工资6000元。陆伟自称做二手车、二手房、抵押贷款等,陆伟说在北京买车,然后卖到天津,所以需要很多资金周转,其给过陆伟240万元,跟其他借款人一样每月收息。陆伟没有提过二手房生意,其帮陆伟到朝阳区建委排过两次号,都是陆伟抵押自己的房子。其陪同陆伟出去应酬基本都是见借款人,并没有见过其他人,其平时没有听说这些钱的用途。2017年1月19日中午,其最后一次见到陆伟,陆伟称到垡头中学找李某3,其把陆伟送到劲松附近的一个地方,下车买水的时候,陆伟拿着其放在车里的临时身份证走了,后来就联系不到陆伟了。李某3是陆伟的朋友,陆伟称想做政府采购业务,分别让其、石某、李某3注册了三家公司,一直没有使用,其和石某的公司都已经转让。

7.证人李某2的证言证明:2004年,其和陆伟认识,其在小官北里小学上班,陆伟是学校的老师,2006年12月结婚。大概2013、2014年,陆伟从学校辞职。陆伟当老师时就开始做婚庆,其听陆伟说还开饭馆、做二手车生意。其和父母都给过陆伟钱做生意,2009年其父母的房子拆迁,购买风景线的房子时其父母出了180多万元,其账户里没有长期存过陆伟的钱。其和陆伟婚姻存续期间买过两套房,一套房是2010年买的朝阳区芳园里×号楼×层×,这套房子主要是其父母出的钱。另外一套房是2013年买的朝阳区芳园里×号楼×层×,这套房是用其和陆伟的积蓄买的。为了孩子上学的考虑,其和陆伟离婚时就把这两套房子都给陆伟,陆伟答应再给其买一套学区房。其购买太阳宫这套房时,陆伟转给其钱,其再打给房主。后来陆伟又用太阳宫的房子贷款400多万元。购买大兴底商时,其和陆伟还没有离婚,其父母支付了一部分房款,其和陆伟也支付了一部分,因为大兴底商房产证没有下来,其和陆伟离婚时就没处理。陆伟向武某借过2000万元左右,借钱时,其签过字,后来武某让其归还,否则就要起诉,其就签字把大兴的底商卖了,买房的人打到其卡上300多万元,其用这钱先把贷款还了,其不知道这两套底商卖了多少钱。除了这300万元,其他的钱可能进武某账户了。出售大兴底商的事情都是武某张罗着办理的,其不清楚具体的细节。其没有参与过陆伟借别人钱的事情,离婚之前陆伟用过其工商银行的账户。其与张某1、杨某4、王某2没有经济往来。2017年1月20日左右,很多人给其打电话找陆伟,其也联系不到陆伟。过完年的一天,陆伟给其打电话问孩子的情况,其就把武某要卖大兴底商的事和他说了。其买太阳宫房子时陆伟给过七八百万元,陆伟给其打过还太阳宫房子贷款的钱、大兴底商贷款的钱、孩子的抚养费。

8.陆伟名下银行账户历史交易明细证明:陆伟名下交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银行、招商银行、中国光大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信银行、中国民生银行等账户历史交易情况及陆伟与被害人经济往来情况等。

9.北京神州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及司法会计鉴定意见补正书证明:本案被害人报案情况、涉案资金收付情况、未报案出借人借款情况、陆伟资金流动情况、陆伟与其他人员经济往来情况、证券投资情况等。

10.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协助查封通知书、查封决定书等冻结、查封手续证明:陆伟名下银行账户被冻结情况及相关房屋被查封的情况。

11.中国银行交易流水明细清单、贷款还款回单、结清证明、个人客户境内人民币汇款申请书、国内汇款付款通知书、中国工商银行凭证、工作说明等材料证明:2017年3月3日,李某2与李某4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同年2月22日,李某4向李某2汇款353.7万元,同日李某2将该笔钱款用于偿还房屋贷款。2017年5月18日,李某4向武某汇款936.3万元。

12.离婚证、离婚协议书证明:陆伟与李某2于2015年12月3日协议离婚及双方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的约定情况。

13.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信息及拘留证、逮捕证等法律手续证明:本案案发情况、被告人自动投案情况、被告人主体身份信息及其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等。

14.被告人陆伟的供述证明:2010年开始,其任职教师期间也兼职做生意,投资30万元创立某公司做办公用品的销售、学校内的空调等电器的维修,还经营了一家婚庆中介,2014年底,因为经营不善公司就倒闭了,公司运营期间,每年有几十万元的盈利。一品渝香餐馆是2012年其和别人投资开的,2014年不景气也关门了,折现30万左右。2010年至2014年,其在丰台区花乡附近倒卖二手车,现无业。其没有做过二手房、抵押贷款、典当行、机场餐饮、会所生意,也没有向出借人说过这些话。

其开餐馆、倒卖二手车时开始向同事、朋友、亲戚借款,其向出借人称生意需要扩大经营,并承诺按月返息2%或者3%,本金可以随时退还给他们,其亲戚、朋友以及朋友介绍的朋友借款给其,一共借了7000万元左右,还了有五六千万元的利息,其他的钱用于做生意、炒股及个人消费。2014年开始,其使用招商和海通两个账号炒股,主要是想通过炒股来挣钱,但是还是赔了。做生意亏了大约500万元、炒股亏了大约2000万元、日常花销约1000万元,包括买过一台奥迪Q5、一台奥迪A6,车都用来还债。2009年,其开始借钱就是为了扩大生意,2012年开始生意不好做了,开始出现亏损,生意赚的钱已经不够偿还利息,当时还有人因为其给的利息高,继续向其出借钱款,其就用别人的钱偿还利息。其没有告诉出借人是用出借人的钱偿还的利息,因为当时已经还不上本金了,担心出借人向其要本金。李某2的银行卡和网银是其使用的。2015年8月8日,其转给徐某130万元,因为徐某1替其归还给张某130万元,其将该款归还徐某1。2017年1月13日,李某3替其还张某3300万元,其已经归还给李某3这300万元。

其有芳园里的两套房子可以退赔。其和李某2离婚之前分期付款购买大兴的两套底商,买房付款是从其账户打的钱,李某2办的手续,写在李某2名下。买房之后,其向一个姓武的借款一两千万元,对方提出芳园里那两套房子抵押不够,其让李某2签字后将两套底商做了抵押,后来资金链断了,姓武的联系原价转让的。其和李某2离婚时约定芳园里的两套房子给其,李某2买了太阳宫的学区房,让其出了一部分钱,后来因为没钱,其将太阳宫这套房子抵押了400万元。其打到李某2卡上的钱有一部分是归还亲戚的借款、一分部分是购买大兴的底商、一部分是还底商贷款,还有就是还太阳宫房子的贷款。

对于诉讼代理人所提继续追缴位于大兴区两套房屋用于退赔的意见,经查:本案已冻结、扣押相关涉案账户及房产,而位于大兴区的两套房屋已转让给他人,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房屋购买者违法取得该房产,故诉讼代理人的相关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款,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指控陆伟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对于陆伟辩护人所提陆伟有自首情节,主观恶性不深,在案扣押的房产可对被害人进行部分退赔,请求对陆伟从轻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陆伟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扣押冻结在案款物尚不足以弥补被害人损失,故虽陆伟具有自首情节,且已追缴在案部分款物,仍不足以对其从轻、减轻处罚,故辩护人的相关量刑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本院根据陆伟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陆伟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责令被告人陆伟退赔人民币五千零五十四万六千二百六十元,发还各被害人(清单附后)。

三、在案冻结之陆伟银行及证券账户内的钱款(清单附后)、查封之陆伟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芳园里×号楼×层×房屋、北京市朝阳区芳园里×号楼×层×房屋、查封之李某2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一街×号院×号楼×层×单元×房屋,用于执行本判决第二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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