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森林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公诉机关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森林,男,1971年6月1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满族,初中文化,北京汉典制药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北京市密云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6月9日被刑事拘留,于2021年6月23日被逮捕;现押于北京市密云区看守所。
辩护人张广来,北京市仁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9月1日以京密检刑诉[2021]292号起诉书指控,2021年4月1日9时许,在北京市密云区穆家峪镇后栗园村634号北侧,刘某认为被告人刘森林的岳父王某1垒石头影响其通行,与刘森林及其家人发生纠纷,后刘森林用手将刘某左耳部打伤。经鉴定,刘某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二级。
公诉机关同时向本院移送了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被告人刘森林的供述,被害人刘某的陈述,证人王某1、王某2、孙某、鲁某的证言,北京市密云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及伤情照片,户籍信息表等相关证据,指控被告人刘森林犯故意伤害罪,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处被告人刘森林刑罚。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王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森林及其辩护人张广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人刘森林及其辩护人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被告人刘森林表示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刘森林系初犯,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现被告人刘森林家属已赔偿被害人刘某全部经济损失,被害人刘某对被告人刘森林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森林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森林犯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刘森林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刘森林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不宜对其适用缓刑。辩护人关于对被告人刘森林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其他辩护意见与事实和法律相符,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森林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6月9日起至2021年10月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