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机关违法怎么办?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除公安机关外,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军队保卫部门以及人民检察院的侦查部门也依法行使侦查权。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侦查监督,侦查监督是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律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
侦查监督对于维护公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主要包括:
1.对犯罪嫌疑人刑讯逼供、诱供的;
2.对被害人、证人以体罚、威胁、诱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的;
3.伪造、隐匿、销毁、调换或者私自涂改证据的;
4.徇私舞弊,放纵、包庇犯罪分子的;
5.有意制造冤、假、错案的;
6.在侦查活动中利用职务之便谋取非法利益的;
7.在侦查过程中不应当撤案而撤案的;
8.贪污、挪用、调换所扣押、冻结的款物及其孳息的;
9.违反刑事诉讼法关于决定、执行、变更、撤销强制措施规定的;
10.违反办案期限规定的;
11.有其他违反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的行为的。
如果遇到侦查机关的违法行为,可以委托律师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控告,协调人民检察院及时审查,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