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刑辩事务 > 家属须知

CRIMINAL DEFENSE

刑辩事务

侦查机关违法怎么办?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除公安机关外,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军队保卫部门以及人民检察院的侦查部门也依法行使侦查权。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侦查监督,侦查监督是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律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

侦查监督对于维护公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主要包括:

1.对犯罪嫌疑人刑讯逼供、诱供的;

2.对被害人、证人以体罚、威胁、诱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的;

3.伪造、隐匿、销毁、调换或者私自涂改证据的;

4.徇私舞弊,放纵、包庇犯罪分子的;

5.有意制造冤、假、错案的;

6.在侦查活动中利用职务之便谋取非法利益的;

7.在侦查过程中不应当撤案而撤案的;

8.贪污、挪用、调换所扣押、冻结的款物及其孳息的;

9.违反刑事诉讼法关于决定、执行、变更、撤销强制措施规定的;

10.违反办案期限规定的;

11.有其他违反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的行为的。

如果遇到侦查机关的违法行为,可以委托律师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控告,协调人民检察院及时审查,依法处理。


版权所有@ 北京市仁杰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