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食品公司执行裁定书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某食品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法定代表人:郭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璇,北京市仁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法定代表人:田某。被执行人:田某,男,1978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公民身份号码×××。 本院在执行某食品公司与某公司、田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已将被执行人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并限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