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与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等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与二审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某展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仁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院审理过程中,某展示公司以其与张某、某商贸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并执行完毕为由,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张某、某商贸公司亦向本院表示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且已经执行完毕,同意某展示公司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某展示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定结果
一、撤销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1民初13号民事判决;二、准许北京某展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北京某展示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张某、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共同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