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ECUTIVE TRANSACTION
执行事务
河北某建筑集团第二公司代位执行案
基本案情
河北某建筑集团第二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承建北京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房地产公司)位于北京市昌平区某项目。工程结束后,房地产公司应给付建筑公司3600余万元。仁杰律师团队作为建筑公司代理人,全权代理该案。经一、二审法院审理后,最终判决房地产公司应给付建筑公司欠款本金及利息、案件受理费等共计4005余万元。本案进行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房地产公司不能清偿债务。经律师多方调查、核实,因其他在建项目,某单位尚欠房地产公司2800余万元,且该笔债权已经到期。律师将调查核实的情况据实反映给执行法官。法院向债务人某单位送达通知,要求该单位不得向房地产公司清偿、将该到期债权向建筑公司履行给付义务,如有异议,应在15日内向法院提出。
某单位既未提出异议,亦为主动履行义务。法院对该单位到期债权采取了财产查封措施,后某单位主动找到建筑公司、执行法官,最后建筑公司、房地产公司、某单位三方达成了和解,此案圆满执行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