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ECUTIVE TRANSACTION
执行事务
房产被执行后,隐名房主能否提起执行异议
基本案情
李某弟与方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法院判决,李某弟应偿还方某80余万元。判决生效后,李某弟未履行给付义务。方弟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作出执行裁定,查封被执行人李某弟名下位于北京市西城区西四北大街某号房产。
案外人李某哥及李哥妻不服,委托仁杰律师团队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法院经审查后,驳回执行异议。律师代理李某哥及李哥妻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经充分沟通并查明相关事实,上级法院作出裁定:撤销原裁定,要求一审法院对李某哥及李哥妻的执行异议重新作出裁定。同时,李某哥及李某妻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被查封的房产的3/4属于李某哥及李某妻所有。
一审法院最终认定案外人李某哥及李某妻作为被查封房产的共同所有人,有权对查封该房产的执行裁定提出异议,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