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ECUTIVE TRANSACTION
执行事务
某银行与某国企的执行和解案
基本案情:申请执行人某农商银行,被执行人某省纺织厂。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书向某市中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货款4413030.32元、律师代理费180000.00元;约定利息1524788.21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1-3年期基准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某日至裁决书裁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利息;逾期不予支付期间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仲裁费及案件执行费。
在仁杰律师团队代理本案执行过程中,法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以公司经营困难为由拒绝偿还债务。执行期间因国企脱钩、变革主管部门等多重原因,导致法定代表人数次变更。同时,经调查公司银行账户,无资金可供执行。经过多次与法院、国企领导班子及主管部门沟通,促使被执行人充分认识到不履行义务的后果及可能面临的信用惩戒和限制消费等,最后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给付550万元,两个月后被执行人履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