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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事务

股东为逃债将股东及法人变更为80岁老人,原股东被判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予以强制执行

2016年*月*日,北京某搬家公司车辆将行人王*丹撞伤。交通队对此次事故出具责任认定书,由某搬家公司车辆驾驶人张*对此次事故承担全部责任,王*丹无责。王*丹委托北京市仁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此案,经北京市某区法院审理后,认定驾驶人张*系在履行职务过程中造成交通事故,由某搬家公司赔偿王*丹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失费等共计120余万元。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搬家公司股东将股份转让给78岁、80岁的两位老人,并由80岁老人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律师代王*丹申请追加原股东及法人为被执行人,法院不予追加。

仁杰律师经充分论证,认为原股东滥用了股东权利、侵害了执行人的债权利益、主观上具有逃避执行的主观目的,应当对此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故依据《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之规定,通过另行起诉来明确原股东的行为构成侵权,由法院判决确认原股东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该判决生效后,仁杰律师到执行法院申请对原股东和搬家公司的一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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