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ECUTIVE TRANSACTION
执行事务
公司赔了,名义股东被执行!
杨某与某公司的强制执行一案,因未查找到某公司的财产而即将被法院终止执行。杨某委托仁杰律师团队。律师经充分了解案情,向法院了解案情,经与法官沟通,在银行往来账户中找到了疑点,在公司成立之初,公司的三名股东在验资后,分两次将注册资本100万元以银行转账形式转入一家公司。律师向法院申请调查令,对某公司的工商档案信息、银行账户往来、股东信息、房产信息、收款公司信息等进行查询。经查收款人为一家工商代办公司且有垫资业务。通过股东信息,推测股东三人有亲属关系,经进一步至三人户籍地走访并查询配偶信息,得知股东甲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乙、丙是甲的岳父、岳母。乙、丙二人已经八十余岁,是退休干部,在京有两套房产,对甲开办公司之事并不知情。
律师向法院申请,追加甲、乙、丙为被执行人,裁定三人在抽逃出资1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对三人的银行存款进行冻结,冻结金额足以偿还杨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