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ECUTIVE TRANSACTION
执行事务
被执行人与其债权人串通,被识破而予以强制执行
被执行人与其债权人串通,被识破而予以强制执行
我所接受北京某装饰工程公司委托,代理其与北京某酒店的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
经过一审、二审,法院生效判决认定:某装饰工程公司与某酒店签订的装饰装修合同合法有效,某装饰工程公司依照合同约定已履行了义务,某酒店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给付全部工程款的义务,并据此判决:某酒店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某装饰公司工程款318万元及利息。
其后,该案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在执行过程中,法院查明:该酒店已不再经营,无银行存款、无流动资金;但其在之前的经营过程中,有两笔债权已到期(其中债务一为120万元,债务二为83万元),债务人尚未履行给付义务。除了该两笔债权外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过与法院充分沟通,法院向二债务人送达了“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书”。
债务人一接到通知后,与该酒店洽商,由其直接向该酒店偿还80万元,其余40万元债务免除。双方达成协议后,债务人一以自己没有给付能力为由向法院递交书面异议。
承办律师经分析后,依据《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之相关规定,“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第三人提出自己无履行能力或其与申请执行人无直接法律关系,不属于本规定所指的异议”,申请法院对债务人一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该案几经曲折、多方努力,最终债务人一、债务人二完全履行了义务,当事人对执行结果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