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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事务

股权收益作为执行标的的强制执行案

我所接受北京某广告公司委托,代理其与北京某建筑材料公司市场的合同纠纷一案。

经过一审、二审,法院判决:某建筑材料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某广告公司19.8万元及逾期利息。  

在该案的强制执行过程中,法院查明:该建筑材料公司已不再经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律师多次与承办法官沟通,走访某建筑材料公司的客户及工作人员,得知其在河北某建材市场拥有30%的股份。该建材市场正常经营,且经营收益尚可,前三年每年收取各店铺租金后约有150万元的利润,之前的利润分配已被某建筑材料公司法人领取,该法人现下落不明。

经与承办法官沟通,法院冻结了该建材市场的银行存款21万余元,并通知其在应履行的给付金额内禁止向某建筑材料公司分配利润。后某建材市场主动与法院协商,将被冻结款项支付给广告公司。本案圆满终结。

后经过协商,发展有限公司同意将被冻结的款项支付给商贸公司,并支付利息。法院即裁定扣划发展有限公司100万元给商贸公司,至此本案执结。

法律解读:对被执行人从有关企业中应得的已到期的股息或红利等收益,人民法院有权裁定禁止被执行人提取和有关企业向被执行人支付,并要求有关企业直接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对被执行人预期从有关企业中应得的股息或红利等收益,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冻结措施,禁止到期后被执行人提取和有关企业向被执行人支付。到期后人民法院可从有关企业提取,并出具提取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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