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执行事务 > 经典案例

EXECUTIVE TRANSACTION

执行事务

股东出资有问题,债权人如何维权?

某国际贸易公司与北京某科技公司签订《供货合同》,约定由国际贸易公司向科技公司供应某种原材料,科技公司付65%定金,余款于收货并验收合格后十个工作日内付清,分期供货分期付款。合同签订后,贸易公司开始分批供货,截止止双方合作终止,科技公司共欠货款3758050元。次年,科技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

国际贸易公司委托仁杰律师团队。律师经与当事人充分沟通,并至工商管理部门查询档案、至公司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调查取证、走访双方工作人员,了解到科技公司注册资本2000万元,股东实际出资500万元;4名股东有3人户籍在天津人、1人户籍在北京且该址已拆迁;在被吊销前已经人去楼空;被吊销后未清算。同时,科技公司亦有其他三项诉讼,均被强制执行且因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终止执行。

据此,律师制定诉讼方案,对科技公司及其四名股东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后,支持了贸易公司的诉讼请求,判决科技公司偿还货款3758050元及违约金、逾期付款期间的利息,四股东对科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原告胜诉的依据主要有两点:科技公司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因管理不善导致财务账册灭失以致无法清算,股东对科技公司的债务负有连带清偿责任;科技公司股东在认缴出资后未完成全部出资,依据公司资本充实原则,股东应在差额部分承担补足出资的义务或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附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十三条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未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而使出资未缴足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版权所有@ 北京市仁杰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