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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事务

公司被吊销执照,债权人如何维权?

某国际贸易公司与北京某科技公司签订《供货合同》,约定由国际贸易公司向科技公司供应某种原材料,科技公司付65%定金,余款于收货并验收合格后十个工作日内付清,分期供货分期付款。合同签订后,贸易公司开始分批供货,截止止双方合作终止,科技公司共欠货款3758050元。次年,科技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

国际贸易公司委托仁杰律师团队。律师经与当事人充分沟通,并至工商管理部门查询档案、至公司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调查取证、走访双方工作人员,了解到科技公司注册资本2000万元,股东实际出资500万元;4名股东有3人户籍在天津人、1人户籍在北京且该址已拆迁;在被吊销前已经人去楼空;被吊销后未清算。同时,科技公司亦有其他三项诉讼,均被强制执行且因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终止执行。

据此,律师制定诉讼方案,对科技公司及其四名股东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后,支持了贸易公司的诉讼请求,判决科技公司偿还货款3758050元及违约金、逾期付款期间的利息,四股东对科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原告胜诉的依据主要有两点:科技公司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因管理不善导致财务账册灭失以致无法清算,股东对科技公司的债务负有连带清偿责任;科技公司股东在认缴出资后未完成全部出资,依据公司资本充实原则,股东应在差额部分承担补足出资的义务或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附相关法条: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公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上述情形系实际控制人原因造成,债权人主张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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