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ECUTIVE TRANSACTION
执行事务
股权转让后,新旧股东都担责
某贸易公司委托仁杰律师团队作为其代理人。基本案情如下:某贸易公司为某酒店餐饮部供应肉类产品,供货两年,酒店共欠付货款117.86万元。法院支持了贸易公司的诉请。在该案执行过程中,酒店已停业,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调查,酒店共有四名股东,其中三名股东在设立后未出资并将股权转让一名新股东,变更后的两名股东亦没有完全出资到位,差额部分为80万元。据此,律师与承办法官沟通后,将新旧股东全部追加为被执行人,并着手进行对其五人个人财产线索的查询和强制执行工作。其中一股东的银行账户存款余额已足以覆盖出资未到位的金额及其利息(81097.82元)。本案执行终结。当事人对执行结果非常满意。
律师解说:执行程序中追加新股东,需要新股东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出资不到位或者其他出资瑕疵。如果新股东明知或者应当知道没有出资到位仍然受让股权,则新股东应与原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新股东不知道,则不承担连带责任。
附:相关法条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受让人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