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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事务

公司股东未尽清算义务,被追加为被执行人

刘某委托仁杰律师团队作为诉讼代理人。基本案情为:刘某为了落户天津,与天津某服务公司签订代理协议,由公司代办社会保险手续,后因刘某在北京正缴纳社会保险,无法在天津办理。双方发生纠纷,法院判决公司返还刘某6万元。判决生效后,公司未主动履行还款义务。在该案申请强制执行后,律师得知,在本案判决前,因公司还存在多笔待偿还债务,公司二股东召开股东会议,决定解散公司并自行组织清算,清算过程中未公告、未审计,直接依据公司财务报表作出公司无任何财产的报告,并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了公司注销。

律师认为,股东在清算过程中未依据公告、审计、清理债权债务等法定程序进行清算,属于未尽清算义务,应当承担对债权人的赔偿责任。经与法院沟通,法院在执行中裁定追加公司二股东为被执行人,并冻结了二股东的银行存款。二股东提出了执行异议,被驳回。后达成和解,本案圆满解决。                                                             

 

附:相关法条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款“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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