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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事务

公司丢失财务账册或拒绝提供,股东担责

甲公司向多名自然人借款,一直未归还。9名出借人共同委托仁杰老师团队代理此案,经过诉讼后,法院支持了出借人的全部诉请。在执行过程中困难重重,除了办公设备设施外,无法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律师经过充分调查、全案分析后,代理出借人向法院申请甲公司破产。破产程序中,甲公司股东、法人均拒绝出庭、拒绝提供财务账册,法院驳回了破产申请。律师再次代理出借人将股东诉至法院,要求股东承担公司债务。法院认定股东应妥善保管公司财务账簿,股东拒绝出示或账簿丢失,导致公司不能清算,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并支持了出借人的诉请。

仁杰律师团队代理此案进入执行程序,几经周折,本案执行圆满终结,维护了出借人的合法权益。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十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上述情形系实际控制人原因造成,债权人主张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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