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ECUTIVE TRANSACTION
执行事务
被告人龚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
申请执行人:彭某某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仁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彭某某与被告人龚某某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纠纷一案,人民法院作出(20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龚某某赔偿原告彭某某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项费用共计214256.68元。判决生效后被告人龚某某未主动履行义务。人民法院根据彭某某的申请立案强制执行,并向被告人龚某某下发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后龚某某逾期不履行并拒绝报告财产,人民法院对其司法拘留后仍拒不报告财产且拒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向公安机关控告龚某某拒执罪,公安机关不予受理。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提起自诉。法院决定对龚某某刑事拘留。龚某某在公安机关执行刑事拘留后,与彭某某达成和解协议,支付彭某某赔偿款18万元,取得了彭某某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龚某某明知法院判决生效且进入执行程序的情况下,拒绝向法院报告财产,经采取拘留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行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被告人龚某某犯罪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且在宣告判决前与受害人达成谅解并履行了给付义务,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依法可对其酌情从轻、从宽处罚。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龚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律师说法:拒不履行判决又不报告财产经拘留后仍不履行的属于追究拒执犯罪的法定情形。
执行案件中,制约执行工作的顽疾之一就是如何找到当事人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往往在案件诉讼程序甚至于之前就将自己财产转移,造成执行难。为此,最高法院出台了财产报告制度,并对拒不书面报告的,可以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同时,最高法院在打击拒执犯罪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向被执行人送达财产报告令后,拒不向人民法院书面报告一年来财产的,人民法院经采取拘留或者罚款措施后仍不履行的,依法应追究其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罪。本案中,被执行人龚某某符合最高法院司法解释中规定的犯罪构成条件,其行为已依法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法院根据本案案情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使其受到了应有的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