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ECUTIVE TRANSACTION
执行事务
王双分等 执行裁定书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王双分,男,1980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县。
委托代理人:席东明,北京市仁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上海融友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营业场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乙10号1-3六层608室。
负责人:王香荣,总经理。
第三人:上海融友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区试验区富特北路399号二幢1层175。
法定代表人:温哲屹。
本院在执行王双分与上海融友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融友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上海融友分公司不能履行有关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债务,王双分向本院申请追加上海融友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融友)为本案被执行人。
王双分称,其申请执行上海融友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西劳人仲字[2019]第863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案件为(2019)京0102执9531号。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已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海融友分公司为上海融友分支机构,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申请追加上海融友为(2019)京0102执9531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
本院查明,2019年2月18日,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京西劳人仲字[2019]第863号裁决书:“一、被申请人上海融友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王双分二〇一八年十月一日至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六日期间工资一万七千五百元;二、被申请人上海融友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王双分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二万一千元;三、被申请人上海融友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王双分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五日至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间共计十五天未休年假工资共计九千六百五十五元二角;四、驳回申请人王双分的其他仲裁请求。”
王双分依据上述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以(2019)京0102执9531号执行案件立案执行。2019年6月12日,本院作出(2019)京0102执9531号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另查,上海融友分公司成立于2016年7月6日,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法人独资),所属公司为上海融友,于2019年4月23日注销登记。
本院认为,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必须符合法定追加情形。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分支机构,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法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上海融友分公司系上海融友的分支机构,在上海融友分公司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债务的情形下,王双分申请追加上海融友为本案被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追加上海融友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为(2019)京0102执9531号执行案件被执行人。上海融友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在京西劳人仲字[2019]第863号裁决书确定的义务范围内承担责任。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