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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事务
吴文韬与中宏建成北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与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申请人:吴文韬,男,1973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小松,北京市仁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宏建成(北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
法定代表人:董保增。
申请人吴文韬于2021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中宏建成(北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032800元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中宏建成(北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032800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吴文韬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