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ECUTIVE TRANSACTION
执行事务
王焕武等 执行裁定书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申请执行人:北京泽澄影视文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八达岭经济开发区康西路1976号。
法定代表人:孙士雄,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文娟,北京市仁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东军,北京市仁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北京视觉聚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已注销。
第三人:王焕武,男,1978年6月1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
本院在执行北京泽澄影视文化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泽澄公司)与北京视觉聚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视觉公司)合同纠纷仲裁一案[执行依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18]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589号裁决书;执行案号:(2018)京01执884号]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泽澄公司向本院提出追加王焕武为本案被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泽澄公司述称,请求追加王焕武为被执行人,在[2018]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589号裁决书确定的视觉公司应履行而未履行的债务范围内对泽澄公司承担清偿责任。事实与理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5月24日作出[2018]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589号裁决书,因视觉公司未履行上述裁决书确定的义务,泽澄公司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于2018年9月14日立案执行,因视觉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于2019年12月18日作出(2018)京01执88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查,视觉公司于2011年11月9日成立,认缴注册资本100万元,股东及出资情况为:王焕武认缴出资80万元,赵晴认缴出资20万元,二人分别于2011年11月8日、2012年12月17日分期完成出资义务。公司设立时名称为北京视觉风格文化传媒有限公司。2016年8月26日,赵晴将20万元股权转让给李喆,同时公司名称变更为北京视觉聚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认缴注册资本增加至500万元,股东及出资情况变更为:王焕武认缴出资95万元,认缴出资时间为2031年10月25日;李喆认缴出资150万元,认缴出资时间为2031年10月25日;北京璀璨聚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璀璨公司)认缴出资255万元,认缴出资时间为2031年10月25日。2019年3月6日,视觉公司召开股东会形成决议,载明:“同意公司成立清算组。清算组成员:王焕武、孙璐、李喆、清算组负责人王焕武。”2019年4月23日,视觉公司出具“债权债务已清理完毕”的清算报告,并于同日召开股东会形成决议,载明:“1、全体股东一致确认清算报告内容。2.全体股东一致确认注销本公司。3.注销后的未尽事宜由全体股东承担。”2019年4月23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延庆分局出具《注销核准通知书》,准予视觉公司注销。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特向法院申请追加王焕武为被执行人。
经本院传票传唤,王焕武未到庭接受询问,亦未提交书面意见。
本院查明,2018年5月24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2018]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589号裁决书,裁决:(一)视觉公司返还泽澄公司投资款人民币25万元;(二)视觉公司支付泽澄公司律师费人民币1.5万元;(三)驳回泽澄公司的其他仲裁请求;(四)本案仲裁费为人民币35925元,全部由视觉公司承担;该笔费用已经与泽澄公司预交的等额仲裁预付金相冲抵,因此视觉公司应向泽澄公司支付人民币35925元以补偿泽澄公司代其垫付的仲裁费用。裁决生效后,因视觉公司未履行生效裁决所确定的义务,泽澄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9月14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因视觉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8年12月18日作出(2018)京01执88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另查,2011年11月9日,北京视觉风格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成立,股东为王焕武、赵晴,注册资本为100万元。
2012年12月17日,北京兴昌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兴昌华验字(2012)第582号验资报告,报告载明:截至2012年12月17日止,北京视觉风格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累计实收资本为人民币100万元。
2016年8月26日,北京视觉风格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召开股东会,形成如下决议:1.同意公司名称变更为北京视觉聚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2.同意注册资本变更为500万元,变更后的出资情况为:璀璨公司出资255万元,李喆出资150万元,王焕武出资95万元。3.同意由璀璨公司、李喆、王焕武组成新的股东会。4.同意选举李喆为监事。5.同意修改公司章程。公司章程修改后,出资时间均为2031年10月25日。
2019年3月6日,视觉公司召开股东会,形成决议如下:同意公司成立清算组,清算组成员:王焕武、孙璐、李喆。清算组负责人:王焕武。
2019年3月7日,视觉公司出具清算报告,报告内容:(1)债权债务已清理完毕;(2)各项税款、职工工资已经结清;(3)已于2019年3月7日在北京晚报上发布注销公告。
2019年4月23日,视觉公司召开股东会,形成如下决议:1.全体股东一致确认清算报告内容。2.全体股东一致确认注销本公司。3.注销后的未尽事宜由全体股东承担。股东签名或盖章处有王焕武、李喆的签名,有璀璨公司加盖的印章。
同日,经工商管理部门核准,视觉公司注销登记。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在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第三人书面承诺对被执行人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承诺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18]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589号裁决书系在视觉公司注销之前作出,视觉公司在执行过程中未将上述裁决书确定的债务进行清算核查,即出具债务已清理完毕的清算报告,有损本案债权人泽澄公司的合法权利,属于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王焕武作为视觉公司股东之一,在注销登记时书面承诺公司注销后的未尽事宜由其承担,系王焕武作出的对视觉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承诺。故泽澄公司申请追加王焕武为本案被执行人的请求,符合上述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追加王焕武为执行依据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18]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589号裁决的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
二、王焕武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18]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589号裁决确定的北京视觉聚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应履行而未履行的债务范围内对北京泽澄影视文化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其他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