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ECUTIVE TRANSACTION
执行事务
林延峰与北京朗生医院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申请执行人林延峰,男,1969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
委托代理人李文娟,北京市仁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北京朗生医院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中街40号2号楼202室。
法定代表人陈勇。
林延峰与北京朗生医院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京0101民初78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1336108.85元及相应利息。
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举证责任及风险告知书,要求其限期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无可供执行的互联网银行存款、无房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可供执行的股权、无证券登记信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消费人员名单。
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已被吊销并不在注册地址经营。本院已将上述查询和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同时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及下落,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京0101民初78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