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ECUTIVE TRANSACTION
执行事务
北京兴展融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北京巧尔曼制衣有限公司等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复议裁定书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复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北京兴展融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永华路1号院2号、3号、4号1层101。
法定代表人韩飞,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铭峰,男,1965年9月18日出生。
复议被申请人(不予执行申请人、被执行人)孙佳琳,女,1980年3月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永红,北京市中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北京巧尔曼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瀛海镇笃庆堂村笃庆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吴志双,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北京诚得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瀛海镇笃庆堂村笃庆南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吴志双,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吴志双,男,1974年10月16日出生。
被执行人王洪波,女,1977年4月5日出生。
四被执行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风志,北京市仁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兴展融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展融达担保公司)依据北京市中信公证处出具的(2014)京中信内经证字第34274号公证书、(2014)京中信内经证字第34275号公证书、(2014)京中信内经证字第34276号公证书、(2014)京中信内经证字第34277号公证书及(2014)京中信执字01218号执行证书申请执行北京巧尔曼制衣有限公司、北京诚得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孙佳琳、吴志双、王洪波委托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复议人兴展融达担保公司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执行法院)(2015)大执异字第2580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公证债权文书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后,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就债权争议提起诉讼。据此,兴展融达担保公司对于执行法院作出的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裁定无申请复议权,对该公司提出的复议申请应予驳回。兴展融达担保公司可通过诉讼方式解决此债权争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兴展融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