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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仁杰律师事务所与星宝利北京实业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申请人:北京市仁杰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西里小区二区1号楼底商1-7。

负责人:彭鹏。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娟,北京市仁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星宝利(北京)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谢苹利。

申请人北京市仁杰律师事务所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星宝利(北京)实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86000元依法冻结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将申请人北京市仁杰律师事务所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交本院。申请人北京市仁杰律师事务所向本院提供了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的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市仁杰律师事务所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星宝利(北京)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限额人民币86000元。

案件申请费880元,由申请人北京市仁杰律师事务所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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