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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事务

北京京北八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与北京盛顺河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与二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万亿达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富乐大街26号11号楼3层320号。

法定代表人:孙冬梅,董事长。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京北八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长哨营满族乡遥岭村151号02室。

法定代表人:孙冬梅,董事长。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金华,北京市环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衣尚民,北京市环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盛顺河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迎宾路12号楼1单元102室。

法定代表人:姚瑶,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小松,北京市仁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晓凡,北京市仁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万亿达控股有限公司、北京京北八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盛顺河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6民初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万亿达控股有限公司、北京京北八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北京万亿达控股有限公司、北京京北八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万亿达控股有限公司、北京京北八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北京万亿达控股有限公司、北京京北八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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