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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事务

北京朵丽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王晓仁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与一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原告(申请执行人):北京朵丽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怀柔镇王化村316号。

法定代表人:张研泽,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小松,北京市仁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晓凡,北京市仁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被申请追加人):王晓仁,男,1972年1月25日出生,汉族。

第三人(被执行人):北京万亿达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富乐大街26号11号楼3层320号。

法定代表人:孙冬梅,总经理。

原告北京朵丽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朵丽薇公司)与被告王晓仁、第三人北京万亿达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亿达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朵丽薇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小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晓仁、第三人万亿达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朵丽薇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王晓仁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万亿达公司因(2017)京0116民初2532号民事调解书所负担的剩余服务费15万元及加倍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向朵丽薇公司承担连带责任;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朵丽薇公司与第三人万亿达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于2017年5月3日作出(2017)京0116民初2532号民事调解书,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万亿达公司于2017年5月29日前给付朵丽薇公司剩余服务费10万元;2017年12月31日前给付朵丽薇公司剩余服务费15万元。”调解书生效后,经朵丽薇公司多次追索,万亿达公司陆续偿还调解书项下债务10万元。朵丽薇公司于2018年1月16日向怀柔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怀柔法院于2018年1月16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怀柔法院于2018年6月29日作出(2018)京0116执33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0年11月26日,朵丽薇公司申请追加王晓仁为(2018)京0116执339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王晓仁在其未缴纳出资范围内对(2017)京0116民初253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万亿达公司对朵丽薇公司应承担的剩余服务费15万元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2020年12月14日,怀柔法院作出(2020)京0116执异16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朵丽薇公司的申请,朵丽薇公司于2020年12月15日收到裁定书。根据万亿达公司工商登记信息,万亿达公司于2010年12月29日成立,注册资本50万元,股东及出资情况为:孙冬梅出资25.5万元,卢强出资24.5万元,均已实缴。2015年4月16日,万亿达公司增加注册资本至10000万元,其中孙冬梅认缴5100万元,彭玉成认缴4900万元,认缴出资时间均为2030年12月28日。2015年5月30日,彭玉成将万亿达公司4900万出资转让给王晓仁,认缴出资时间仍为2030年12月28日,王晓仁在2030年12月28日前尚需向万亿达公司缴纳未足额缴纳的出资5074.5万元。经查,万亿达公司目前经营状况为:该公司已停止经营活动,处于歇业状态且下落不明,现该公司存在大量的诉讼和执行案件,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已无任何资产,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原告认为,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王晓仁应在其未缴纳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故诉至法院。

被告王晓仁、第三人万亿达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均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或陈述意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第三人万亿达公司曾用名北京万家星霖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由案外人孙冬梅、卢强共同出资50万元成立于2010年12月29日,二人实缴出资50万元,2015年4月13日,卢强与彭玉成签署《出资转让协议书》,将其出资24.5万元全部转让给彭玉成。后公司增加注册资本至10000万元,其中孙冬梅认缴5100万元,彭玉成认缴4900万元,认缴出资时间均为2030年12月28日。2015年4月24日,公司更名为北京万亿达控股有限公司。2015年6月1日,彭玉成与被告王晓仁签订《出资转让协议书》,将其出资4900万元转让给王晓仁,认缴出资时间仍为2030年12月28日,经查工商登记信息王晓仁仅实缴出资24.5万元。2017年5月3日,怀柔法院作出(2017)京0116民初253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万亿达公司于2017年5月29日前给付朵丽薇公司服务费10万元,于2017年12月31日前给付朵丽薇公司剩余服务费15万元。后万亿达公司给付朵丽薇公司服务费10万元,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给付剩余15万元服务费的义务,朵丽薇公司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万亿达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18年6月29日作出(2018)京0116执33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0年12月1日,朵丽薇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追加万亿达公司股东王晓仁为(2018)京0116执339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2020年12月14日,本院以(2020)京0116执异16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申请追加人朵丽薇公司申请追加王晓仁为被执行人的请求。朵丽薇公司不服该裁定,于2020年12月28日持诉称理由及请求提起本案之诉。

上述事实,有(2020)京0116执异167号执行裁定书、(2017)京0116民初2532号民事调解书、(2018)京0116执339号执行裁定书、万亿达公司工商档案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但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债权人可以申请股东出资加速到期。本案中,万亿达公司虽处于存续状态,但其公司涉及多起诉讼,经本院强制执行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可以认定其具备破产原因,此时其公司股东出资应加速到期。被告王晓仁认缴出资4900万元,仅实缴24.5万元,原告朵丽薇公司要求追加王晓仁为被执行人,在其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责任,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追加王晓仁为(2018)京0116执339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王晓仁在其未足额缴纳出资范围内对(2017)京0116民初253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北京万亿达控股有限公司所负北京朵丽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未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被告王晓仁负担(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公告费560元,由被告王晓仁负担(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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