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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事务

白宸等与何兵申请与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申请人:何健,男,1962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丰台区。

申请人:白宸,男,1986年6月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西城区。

二申请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小松,北京市仁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何兵,女,1964年8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丰台区。

申请人何健、白宸于2021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何兵名下的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东大街东里2号楼6层2门602房屋,房屋产权证号:京(2017)丰不动产权第XXXX号,并已提供相关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何健、白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何兵名下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东大街东里2号楼6层2门602房屋(房屋产权证号:京(2017)丰不动产权第XXXX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何健、白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收到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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