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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事务
祝博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公诉机关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祝博,男,1990年10月19日出生;因涉嫌犯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14年3月4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石景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杨福利,北京市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曲凯,男,1982年1月1日出生;因涉嫌犯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14年3月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石景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屈子英,北京市汇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侯海明,北京市仁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京石检公诉刑诉(2014)3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祝博、曲凯犯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14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祖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祝博及其辩护人杨福利,被告人曲凯及其辩护人屈子英、侯海明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2014年1月至2月间,被告人祝博(QQ网名:蝰蛇)通过QQ聊天软件与被告人曲凯(QQ网名:本分人做本分事)联系买卖仿真枪一事,后祝博通过网络购进多支仿真枪,并先后向曲凯销售仿真枪5支,民警起获其中3支仿真枪(已收缴),经鉴定,其中2支属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
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及各自辩护人当庭均未提出异议,并有证人刘×的证言,行政处罚决定书,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枪状物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QQ聊天记录,枪支鉴定书及照片,收缴收据,被告人祝博、曲凯的供述等证据在案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二、2014年2月27日至3月3日,被告人祝博与被告人曲凯再次商定买卖多支仿真枪,祝博通过网络购进3支仿真枪,后二人在进行交易前被民警查获。民警在被告人祝博位于本市海淀区清河嘉园东区甲一号东塔×层的办公地点起获仿真枪5支(已收缴)。经鉴定,其中祝博意图卖给曲凯的3只仿真枪属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2014年3月3日,被告人曲凯被公安人员抓获,同年3月4日,被告人祝博被公安人员抓获。
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及各自辩护人当庭均未提出异议,并有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枪状物照片,枪支鉴定书及照片,收缴收据,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QQ聊天记录,被告人祝博、曲凯的供述,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等证据在案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祝博、曲凯违反国家对枪支的管理规定,祝博非法向他人出售枪支,曲凯非法向他人购买枪支,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祝博意图向曲凯出售的三只枪支尚未实际交付即被公安机关查获,该事实系犯罪未遂,本院在量刑时予以考虑。念被告人祝博、曲凯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祝博、曲凯犯非法买卖枪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祝博辩护人关于祝博系初犯,认罪、悔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部分犯罪系未遂的意见;曲凯辩护人关于曲凯认罪、悔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意见,本院均予采纳。曲凯辩护人关于曲凯有立功表现的意见,经查,曲凯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和辨认行为属于如实供述范畴,不属立功行为,故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曲凯辩护人关于第二起事实属犯罪中止的意见,与在案证据证实的事实不符,故不予采纳。据此,根据被告人祝博、曲凯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祝博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4日起至2017年9月3日止)。
二、被告人曲凯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3日起至2017年3月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