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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事务

修某与李家富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公诉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家富,男,1949年2月1日出生于河南省新野县,汉族,大学专科,中共党员,首汽集团公司退休员工。户籍所在地北京市西城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西城区看守所。

辩护人风志,北京市仁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以京西检第三检察部刑诉〔2020〕1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家富犯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家富于2019年10月16日17时许,在北京市西城区真武庙三里X号里X门门前因琐事与修某发生纠纷后双方互殴,李家富将修某打倒在地,致其右手环指、小指远节基底部骨折。经鉴定,被害人修某身体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19年12月15日,被告人李家富接民警电话传唤后,自行前往派出所接受调查。公诉机关根据被告人李家富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李家富有期徒刑六个月。

被告人李家富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被告人李家富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李家富具有正当防卫的意图;2、被告人李家富认罪态度较好;3、被告人李家富属于初犯,无前科劣迹;4、被害人有一定的过错。建议法院对其减轻处罚。

本院认为,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家富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李家富的辩护人所提的第一点辩护意见及建议对其减轻处罚的意见,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纳;所提其他辩护意见,本院可酌予采纳。鉴于被告人李家富具有自首情节,当庭能够认罪,可依法从轻处罚。据此,本院根据被告人李家富的认罪认罚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家富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15日起至2020年6月1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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