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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事务
席春喜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书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公诉机关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席春喜,男,1984年6月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小学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址为北京市密云区;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8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密云区看守所。
辩护人张广来,北京市仁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以京密检公诉刑诉〔2020〕2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席春喜犯妨害公务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席春喜于2020年8月18日9时许,在北京市密云区西田各庄镇疃里村健身园外路边摆设西瓜摊位时,以辱骂、持刀威胁的方式,阻碍正在此处整治占道经营商贩的西田各庄镇综合执法队执法人员杜国鑫、祝琪依法执行职务。案发后,席春喜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席春喜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被告人席春喜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认罪认罚。被告人席春喜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席春喜犯妨害公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席春喜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8月29日起至2021年2月28日止)。
二、在案扣押被告人席春喜西瓜刀一把,依法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