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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事务
什么情况下,法院可以执行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司法解释《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中,明确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的家属维持生活所必须的房产,人民法院只能查封,不能拍卖、变卖或抵债”。
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司法解释《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三种情形下,对于“唯一住房”人民法院也能执行。
(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例如被执行人名下虽然只有一套房屋,但子女名下有住房房子足以保障其居住的,就可以执行其唯一住房。
(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当被执行人本来有房产,但输了官司后,为了逃避债务转移了自己名下的房产,这时候法院不再负有保障其居住必需的义务,即可执行唯一住房。
(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可见,对于唯一住房的老赖,法院已经改变工作思路:应该保障被执行人的居住权,而不是房屋的所有权。换句话说,被执行人有房住,但不一定要有自己的房住。什么意思呢,申请人提供周转房,保障被执行人基本的居住权后,法院就可以执行唯一住房。只要申请人同意从房屋变价款中扣除5-8年租金,也可以强制执行。此时,被执行人可以向当地政府申请保障性住房,扣除的租金就是为了使他们满足这个期间的基本居住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