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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事务
公司跑路、注销、被吊销,债权人怎么办?
在执行案件中,有一类特殊的“老赖”,那就是公司,“人去楼空”的情况也是屡见不鲜。甚至于以“股东有限责任”、“资不抵债”等种种真真假假的合法理由抗拒执行。今天,我们就以有限公司为例,来探讨债权人如何维权。
一般情况下,公司的债务以公司财产为限承担责任,这个责任落不到股东头上。但也存在下列例外,如果您的执行案件有这些例外情况出现,那么恭喜您,您也可以委托律师放大招了。
一、 违反资本充实原则的行为
1、虚假出资
2、出资不到位
3、抽逃出资
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二、违反清算规定的行为
1. 公司清算未依法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
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依法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依法进行公告,如未履行该义务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清算人应承担责任。
2. 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
公司自行清算的,清算方案应当报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确认;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的,清算方案应当报人民法院确认。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清算组不得执行。
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公司、股东或者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3、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股东应承担责任。
4.股东怠于履行义务,导致无法进行清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5.提供虚假清算报告骗取公司注销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6.股东在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清偿债务
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7.其他过错行为
清算组成员从事清算事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公司或者债权人主张其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主要有:清算组不依公司法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报送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清算组成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
三、解散后违法处置财产的行为
1.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2.公司被撤销、注销或歇业后,股东无偿接受公司财产
被执行人被撤销、注销或歇业后,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无偿接受被执行人的财产,致使被执行人无遗留财产清偿债务或遗留财产不足清偿的,可以裁定由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在所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
四.公司法人人格混同和否认的行为
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股东过度控制、滥用公司人格行为,即“揭开法人面纱制度”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公司人格混同
因下列情形致使公司与其股东或者该公司与他公司难以区分,控制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公司的利益与股东的收益不加区分,致使双方财务账目严重不清的;
(2)公司与股东的资金混同,并持续地使用同一账户的;
(3)公司与股东之间的业务持续地混同,具体交易行为、交易方式、交易价格受同一控制股东支配或者操纵的;
(4)“夫妻店”公司家庭共同财产与公司财产不分;
(5)一套人马两块牌子,一人组成多个公司,各个公司表面上独立,但实际上财务不分、人员不分、资产不分。